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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16-09-28

商品房预售许可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

编码:3713280102122

(二)实施机构: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场管理科

(三)申请主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四)受理地点: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三楼业务窗口(蒙阴县蒙恬路176号)

(五)办理依据:

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六条;

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六条。

(六)办理条件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1、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七)申请材料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三楼业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收缴原件1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校验原件,收缴1份复印件存档)

3、授权委托书,及法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校验原件,收缴1份复印件存档)

4、国有土地使用证;(校验原件,收缴1份复印件存档)

5、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校验原件,收缴1份复印件存档)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校验原件,收缴1份复印件存档)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校验原件,收缴1份复印件存档)

8、资金投入达到25%以上的证明;(收缴原件1份)

9、基础工程验收证明;(校验原件,收缴复印件1份存档)

10、业主临时公约;(校验原件,收缴复印件1份存档)

11、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校验原件,收缴复印件1份存档)

12、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收缴原件1份)

13、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校验原件,收缴复印件1份存档)

14、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收缴原件1份)

15、预售人、预售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三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收缴原件1份)

16、原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注销证明。(收缴原件1份)

17、以上材料内容不明确的,需另行出具证明材料。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十条:“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三楼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三楼业务窗口。(蒙阴县蒙恬路176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9—4272304,1572078266

电子邮箱: FCSCGL@163.com。

二、办理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三楼业务窗口,地址:蒙阴县蒙恬路176号,联系电话:0539—4272304,15762078266

2.出具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三)审查

1.现场勘查

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场管理科派出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项目区位置、楼栋建设进度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2.业务审核

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蒙阴县网上权属登记交易管理系统上传收件情况、现场踏勘情况和意见,由市场管理科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局领导审核通过网上权属登记交易管理系统审核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场管理科人员通过网上权属登记交易管理系统获取批准意见后打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加盖行政公章。

(五)获取审批决定书:申请人到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三楼业窗口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业务窗口负责申请的工作人员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局办公室负责对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5.投诉渠道: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电话:0539—4272304,15762078266

电子邮箱:FCSCGL@163.com

信箱: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场管理科。邮编:276200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临沂市人民政府

(2)蒙阴县人民政府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蒙阴县人民法院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告知书文本

见附件3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QQ截图20160928155121.png

附件2

商品预售许可申请书.xls

附件3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商品房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获得许可后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载明的预售范围销售房屋。

 四、按规定在销售场所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开发企业应服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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