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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0-09


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
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住房困难,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及《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临政办发[2008]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我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对申请资格进行调查初审,县房产局进行审核、公示、发放。

二、租赁补贴申请资格

具有我县当地城镇户口,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1申请人为当地城镇户口;

2、无房且未租住廉租住房、公有住房;无房是指没有购买住房,包含没有未经登记的房产。

 3、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低保保障标准的1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政策相关规定。2015年城镇低保标准为家庭成员人均每月400元,每年度以民政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4、廉租住房保障以户为单位实施,家庭成员的确认应以户口簿和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载明的情况为准。

与父母同住的已婚子女所在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分立户口后,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1、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20平方米,2人家庭34平方米,3人家庭45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家庭50平方米,每户最高保障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超出部分不予保障,当实际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保障标准面积时,以实际居住面积计算。

2、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

3、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的不同,实行分类差别补贴,对低保家庭按本条规定的标准补贴,对低收入家庭按本条规定标准的75%补贴。

三、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单位或工作单位提供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未并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或《城镇低收入家庭入户核查表》

4、房屋租赁协议及户主的房产证复印件;

5、与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有关的其他证明。

(二)单位受理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经单位两名调查人员调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报县房产局。

(三)信息核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收齐后,交房管局。房管局整理后,将名单交相关单位进行信息核对。车辆管理部门核对申请人是否有私家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核对申请人是否有工商注册或注册资金5万元以下;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对申请人是否缴纳公积金;人社部门核对申请人养老金、退休金、遗属补助等情况。以上需核对的信息包含全部保障人口(即几个人享受补助,需查询几个人的信息)。

(四)审查审核。县房产局自收到相关部门核对的信息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做出审核意见。      

   (五)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房产局将申请人基本情况通过房产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发放。对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县房产局根据相关标准予以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基本要求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请各乡镇街区、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加强领导,搞好宣传发动,做到应保尽保。

各相关单位要对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严格执行单位职责,尽职尽责,同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

对违反规定骗取租赁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履职尽责的公职人员,一经发现严格问责。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严肃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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