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2-07-22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管理的意见

各县房管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政府《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省建设厅《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各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设立初审)、核级、延期、延续、升级、变更等申请,由申请单位附有关资料报属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属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我局;市区各房地产企业资质申报(设立初审)、核级、延期、延续、升级、更名等申请,申请单位直接上报我局。

二、上报我局的各类房地产资质申请受理工作统一由临沂市政务大厅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窗口(以下称窗口)负责。窗口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受理并出具受理单,我局对窗口受理的各类房地产资质申请进行调查、审核、公示、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文件、证书交窗口,各申请单位凭受理单到窗口领取。

房地产开发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提出补证申请待核实后方可补领。

三、对各类房地产资质申请的审核实行书面材料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制度。申请通过窗口受理后,我局在资料审查过程中对申请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如在实地调查中发现有与上报资料不符之处,我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核级、延期、延续、升级必须在资质证书到期日的前一个月提出核级、延期、延续、升级申请(需省住房建设厅进一步审批的应提前一个半月上报)。由我局核准的房地产开发正式资质有效期为2年,暂定资质有效期为1年,到期应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准,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房地产开发资质自动吊销。

五、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企业名称应体现出房地产开发的经营特征。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吊(注)销后重新申报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自房地产开发资质吊(注)销之日起至重新申报间隔时间超过三年;

2、企业资质吊销的主要责任人不准担任重新申报开发企业的主要责任人;

3、企业名称经法定程序已进行变更;

4、承诺对企业原有债权债务、协议、合同的履行、原有项目的售后服务、维修承担全部责任。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原资质证书应予注销,待分立、合并完成后,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其中分立企业原有开发业绩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数不再计算,合并企业原有开发业绩可延续计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数不再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资质证书予以注销,兼并主体企业的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数继续有效,被兼并企业原有开发业绩可以计入兼并主体企业业绩。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制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原则上以其原定资质等级为起点,按暂定、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的顺序逐级晋升。每次晋升资质等级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九、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业务。

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重技术力量配备。工程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职称,且离退休、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得担任上述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聘用期应在3年以上;临时聘用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计入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公司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在变更后30日内,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我局将通过年检、抽查等形式对各公司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与企业的市场行为紧密挂钩。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在房屋预(销)售过程中向购房户作出的各种承诺均应在预(销)售合同中载明(包括承诺内容及违约责任)并最终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布虚假广告或做出虚假承诺的企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降级直至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处罚。

十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管理,坚决清退不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总体质量。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2、企业严重亏损,濒临破产的;

3、出现严重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

4、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包括商品房销售行为)的(其中新核准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自资质核准之日起一年内);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核检的。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降级直至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处罚。

1、发生消费者对企业集体投诉,经查属实而该企业对投诉未作出妥善处理的;

2、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3、对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政策、政令不认真贯彻执行的;

4、资质申报资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注册资金、技术人员配备及近三年累计开发业绩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规定标准的;

6、超越资质等级开发的;

7、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或以出租、挂靠、外借等手段变相出卖)资质证书的;

8、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且未提出资质重新核准申请的。

责令限期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其原有项目的各类审批手续暂停办理。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我局视整改情况作相应处理。

十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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