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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7-08-15


通  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护广大市民合法权限不受损害,现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通告如下:

根据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购买者实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才能购买,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私下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带有欺骗性,因其交易行为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望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不要上当受骗,遭受经济损失。

 

                               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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