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房屋登记办法》 4、《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收费——发证 三、提交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或破损的证书、证明(原件); 遗失补证的需提供在县级以上是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报纸原件)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结婚证或并户的户口本,达到结婚年龄单身的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离婚证或判决书)和本人填写的未再婚声明,丧偶的提供本人填写的未再婚声明及原配偶死亡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供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以上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测绘图及房屋状况表(原件); 4、查档证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原件); 遗失补证:①房屋登记信息档案查阅证明(原件); ②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所登的房屋遗失声明(原件); ③补发国有土地范围内的登记证书由房产局业务房产交易科就补发事项进行公告;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宅的房屋登记证书、登记证明,登记交易中心登记科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四、收费情况 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正常工作日内办结,如补件,资料补齐日为受理日。 六、咨询电话 房产交易科 15715392617 备注:遗失补证业务需要公告5个工作日后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