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发布时间 2015-07-29

通      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护广大市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购买者实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才能购买,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购房人只有补交土地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后,才能获得全部产权。

二、严禁私自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私自买卖的经适房,一经查实,政府将收回该经济适用住房,重新将该房屋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对象。私自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该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望广大市民不要上当受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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