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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发布时间 2013-04-28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一、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二、申报材料

(一)《临沂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书》(盖章);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一式三份);

(四)该项目原物业服务合同;

(五)原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关于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说明;

(六)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还应提交:

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2、开标、评标过程报告及中标通知书;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通过协议选聘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交协议选聘过程报告。

以上第(二)、(四)、(六)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审查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备管理资格;

(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物业服务合同上加盖备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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